1、什么是益生菌?
益生菌對人體的健康益處已在行業內達成共識,包括有助于抑制潛在的病原菌、增強腸道屏障功能、抑制炎癥及調節免疫反應等,行業內普遍采用FAO/WHO對益生菌的定義,即“益生菌是活的微生物,當攝入足夠數量時,對宿主起有益健康的作用”。該定義涵蓋了三個方面的要求,一是益生菌是活菌,二是益生菌發揮作用需要“足夠數量”,三是益生菌具有有益健康的功能。
2019年,中國營養學會益生菌益生元與健康分會發布了《中國營養學會益生菌與健康專家共識》,明確“只有在進行分離鑒定、安全評價及功能試驗后且符合益生菌概念的,才能稱為益生菌”。
2、可用于食品的益生菌有哪些?
我國對于可食用菌種采用名單管理,益生菌作為菌種受到可食用菌種名單的管理。也就說按照目前我國對菌種的管理以及行業共識,只有在國家衛健委發布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種名單》和《可用于嬰幼兒食品的菌種名單》中且符合益生菌定義的,才屬于可用于食品的益生菌。
《益生菌類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規定(試行)》(國食藥監注〔2005〕202號)中規定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種名單,可以作為菌種屬于益生菌的參考:
對于符合益生菌定義未列入《可用于食品的菌種名單》和《可用于嬰幼兒食品的菌種名單》中的菌種,企業可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申報,批準后才可用于食品。
建議食品企業在選擇益生菌菌種供應商時,確認菌種菌株號和分離來源,選擇具有第三方機構鑒定﹑安全性評價的菌種,選擇具有人體或臨床試驗研究評價材料或文獻等的菌種。
3、什么是益生菌食品?
益生菌食品是指添加了益生菌,并且在保質期內益生菌活菌數量符合一定要求的食品??梢?,對于益生菌食品來說,活菌數量以及維持活菌狀態至關重要,對于不能確?;罹鸂顟B的產品來說,不建議使用“益生菌”進行標示。
從目前市場上的益生菌類食品來看,主要包括即食型益生菌食品和添加了益生菌的食品。即食型益生菌食品主要包括顆粒、沖劑、粉劑、片劑等形式的產品,如益生菌粉、益生菌沖劑;添加了益生菌的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主要食品類別包括飲料、乳制品、代餐食品、糖果、巧克力等。
4、益生菌食品應符合哪些質量安全要求?
目前,益生菌食品應根據其具體食品類別確定應執行的食品安全通用標準和食品安全產品標準,同時,應符合其產品執行標準的要求。如益生菌粉固體飲料,應符合通用標準對固體飲料的指標要求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飲料》(GB 7101-2022)和其他相關標準(如采用推薦性標準)的要求;益生菌餅干應符合通用標準對餅干的指標要求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餅干》(GB 7100-2015)和其他相關標準(如采用推薦性標準)的要求。
5、益生菌食品的標簽標識應注意哪些事項?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修訂版)對食品中菌種的標示進行了明確,要求預包裝食品中使用了《可用于食品的菌種名單》和《可用于嬰幼兒食品的菌種名單》中菌種的,應當按照《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的要求標注菌種名稱,企業可同時在預包裝食品上標注相應菌株號及菌種含量。
對益生菌菌種進行強調時應按照GB 7718的規定,標識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益生菌類普通食品不可標注或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或保健作用。
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固體飲料質量安全監管的公告》(2021年第46號)的規定,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添加可食用菌種的固體飲料最小銷售單元,還應在同一展示版面標示“本產品不能代替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為警示信息,所占面積不應小于其所在面的20%。
益生菌類保健食品應符合《益生菌類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規定(試行)》《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補充規定(試行)》等的規定,益生菌類保健食品一般進行的保健功能聲稱包括“增強免疫力”“調節腸道菌群”“促進消化”“通便”。
對于飲料來說,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飲料》(GB 7101-2022)的規定,對于添加并標示“益生菌”的飲料來說,應標明活菌(未殺菌),添加乳酸菌的活菌(未殺菌)型產品乳酸菌數應≥106CFU/g(mL),并在產品標簽上標識乳酸菌含量。